******国抗旱条例2022最新【全文】
个性八八九九 2023年06月1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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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抗旱条例2022最新【全文】
(2009年2月11****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6*******国***令第552号公布 自公布之*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轻*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水法》,制定*条例。
第二条 在******国境内从事预防和减轻*旱*害的活动,应当遵守*条例。
*条例所称*旱*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行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第六条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国的抗旱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抗旱的指导、**、**工作,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第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机构组成,负责协调所辖范围内的抗旱工作;流域**机构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级****的**下,负责组织、指挥*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工作,承担*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水利基*设施建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提高抗旱减*能力。
第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抗旱减*意识,鼓励和支持各种抗旱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抗旱的义务。
第十二条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旱*预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报*级****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编制抗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旱规律和特点、可供水资源量和抗旱能力以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的需求。
抗旱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下级抗旱规划应当与上一级的抗旱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抗旱规划应当主要包括抗旱组织体系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建设、抗旱应急设施建设、抗旱物资储备、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旱情监测网络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设施建设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组织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基*设施和农村饮水工程的**和**,确保其正常运行。
*旱缺水地区的地方****及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研发、使用抗旱节水机械和装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支持旱作地区修建抗旱设施,发展旱作节水农业。
国家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经营抗旱设施,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做好*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应急水源贮备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旱*害频繁发生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并加强*常**。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应当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资源的分配、调度和保护工作,组织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集雨设施。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情、雨情和墒情**。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气象监测和预报水平,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气象*旱及其他与抗旱有关的气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用抗旱物资的储备和**工作,指导*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农业旱情**。
第二十五条 供水**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加强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提高供水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供水、用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完善旱情监测网络,加强对*旱*害的监测。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完善抗旱****,实现成员单位之间的**共享,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国家防汛抗旱预案,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抗旱预案,经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意,报*级****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抗旱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修改抗旱预案,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抗旱预案应当包括预案的执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旱*害预警、*旱等级划分和按不同等级采取的应急措施、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旱*害按照区域耕地和作物受旱的面积与程度以及因*旱导致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分为轻度*旱、中度*旱、严重*旱、特大*旱四级。
第二十九条 县级****和乡镇****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抗旱服务组织。
第三十条 各级****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水工程**单位应当定期对管护范围内的抗旱设施进行**和**。
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污染水源。
禁止**、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第三章 抗旱减*
第三十三条 发生*旱*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规定的权限,启动抗旱预案,组织开展抗旱减*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生轻度*旱和中度*旱,县级以上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
(二)设置临时*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
(三)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四)组织向人*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提前**有关部门。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严重*旱和特大*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应当启动国家防汛抗旱预案,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抗旱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严重*旱和特大*旱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压减供水指标;
(二)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三)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四)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五)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第三十六条 发生*旱*害,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旱*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关地方****、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三十八条 发生*旱*害,县级以上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抗旱服务组织,解决农村人*饮水困难,提供抗旱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旱*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旱监测和预报工作,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第四十条 发生*旱*害,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旱*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执法工作,**、检测饮用水水源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旱*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发生*旱*害,县级以上*******门应当做好*旱*害的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地区群众基*生活。
第四十二条 *旱*害发生地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发生*旱*害,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与**,按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第四十四条 *旱*害发生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节约用水,服从当地****发布的决定,配合落实****采取的抗旱措施,积极参加抗旱减*活动。
第四十五条 发生特大*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级****批准,可以宣布*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特大*旱旱情缓解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第四十六条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
第四十七条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旱*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旱*害和抗旱情况等**,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级****。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抗旱**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旱*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门审核、发布;农业*情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由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抗旱**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五十条 各级****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抗旱减*投入。
第五十一条 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后恢复
第五十二条 旱情缓解后,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帮助**群众恢复生产和*后自救。
第五十三条 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进行**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遭受*旱*害损坏的水利工程;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遭受*旱*害损坏的水利工程,优先列入年度修复建设计划。
第五十四条 旱情缓解后,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旱*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主动向*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相关情况,不得虚报、**。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害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五十六条 抗旱经费和抗旱物资必须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旱经费和物资**的**、**和审计。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在易旱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旱*保险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承担抗旱**任务的;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的;
(三)虚报、**旱情、*情的;
(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
(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条例规定,侵占、**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行为的,依照《******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行为的,依照《******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行为的,依照《******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抗旱**,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条例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