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航运交易所**规定
个性八八九九 2023年06月2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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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航运交易所**规定最新版*
(1996年9月19*经***批准 1996年10月3*,******国***令第8号发布 自发布之*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规定,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
第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的法人。
第三条 根据*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对航运交易所进行**和**。
第四条 航运交易所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确保航运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航运交易所实行董事会**下的总统责任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航运交易所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一名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和五名至七名董事组成,总人数为单数。理事会应当有两到三名会员理事。
**、副**由上海市****和***交通主管部门共同任命。**提名,上海市****批准。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航运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审议航运交易所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决定和处理航运交易所**中的重大问题;
(四)聘任、解聘航运交易所**、副**;
(五)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召开会议的,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召开。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批准。
第九条 航运交易所有一名**和几名副**。
**由董事长从董事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命。副**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
**是航运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运交易所的*常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取得会员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业务、船舶**业务、港口业务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
(二)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
(三)商业信誉好。
***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外国企业申请会员资格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会员资格的,应当经航运交易所审批,并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入会手续。
会员退会时,应当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
会员资格期限超过三个月的为正式会员,会员资格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为临时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推荐会员理事和推荐会员理事;
(三)场内交易;
(四)使用航运交易所提供的设施;
(5)获取航运交易所提供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不适用于临时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如实向航运交易所提供与航运交易相关的价格及其他**;
(四)从航运交易所获得的航运**不得向新闻媒体和公众泄露或传播;
(五)接受航运交易所在航运交易中的**和**。
前款第(3)项规定的**不包括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会员可以通过会员会议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会员会议可在2/3以上的会员提议后召开。
第十六条 在航运交易所从事交易的会员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必须经航运交易所培训。
第四章 交易**
第十七条 航运交易所交易范围:
(一)水路货物运输;
(二)港口业务;
(三)船舶租赁;
(四)船舶买卖;
(五)***交通主管部门允许进场交易的其他航运业务。
第十八条 会员出市代表只能代表企业进行交易;但从事水路货物运输**和船舶**的会员除外。
第十九条 非会员企业可以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或船舶**业务的会员代表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内幕**进行交易或者从航运交易所获得的**进行场外交易;
(二)制造或传播虚假**或者以其他手段扰**易秩序;
(三)超出经营范围的交易;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当向航运交易所提供信用担保,以投标和协商的方式进行船舶交易。
第二十二条 从事国际班*运输的会员,应当将企业运价报航运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交易后,应当向航运交易所缴纳手续费。
手续费标准由航运交易所提出,报上海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航运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由双方**决定。
航运交易所可以制定交易指导价格;当交易价格飙升或暴跌时,航运交易所可以限制最高或最低价格,必要时可以宣布暂停交易。
第二十五条 航运交易所应及时、准确地向会员发布航运交易**。
第二十六条 航运交易所****应当廉洁、自律、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航运交易所会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获取利益,不得披露内部**。
第二十七条 航运交易所因紧急情况停市时,理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市****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员、市场代表违反*规定、航运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的,航运交易所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暂停交易或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航运交易所调解,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会员有*规定第二十条第(一)、(2)项目所列行为之一的,上海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会员有*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四)项目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上海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航线,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规定,接受不符合会员条件的企业,随意开除会员,或者明知会员超出经营范围不停止交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交易范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市时不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规定给会员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规定自发布之*起生效。